115年度司促字第1556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陳○瑜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2,476元,及自民國115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33計算之利息,暨自 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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