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1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8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彭○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,677元,及其中新臺幣 24,649元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7年10月2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...

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