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4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352813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嚴○○蓮 債 務 人 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 林○傑 林○岳 一、債務人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3, 268元,及其中新臺幣765,521元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05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違約 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 取新臺幣1,000元,逾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1,200元,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。如對債務人林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2597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嚴○○蓮
債 務 人 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
林○傑
林○岳
一、債務人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3,
268元,及其中新臺幣765,521元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05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違約
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
取新臺幣1,000元,逾期第三期收取新臺幣1,200元,違約金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
元。如對債務人林孟毅即永吉搬家起重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
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○傑、林○岳負清償債務之責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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