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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112年度建字第11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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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建字第11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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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本件再開辯論。

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潤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牧 訴訟代理人 黃○翰律師 被 告 馥珅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○忠 訴訟代理人 施○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謝○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  理  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 事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 二、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樓至5 樓鋼構工程之鋼構製造,並以過磅重計算實作實算,依其檢 附之請款單,鋼構製造工資之名稱有「柱」、「樑」、「樓 梯」、「拉桿」、「梯」,單價各為新臺幣(下同)4元或9 元,而兩造就「樑」、「樓梯」、「拉桿」、「梯」之各項 單價達成合致之證明為何?另出貨過磅單僅記載貨物淨重, 無法看出出貨之項目為何?故就原告完成之鋼構數量及價值 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開言詞辯論,另就原告完成之鋼構數 量及合理價值涉及工程專業,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陳報3家鑑定機構,及待鑑定事項或問題,俾利法院審 酌原告已完成之鋼構之合理價值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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