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建字第11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18潤昱實業有限公司 - 給付承攬報酬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潤昱實業有限公司(統編:1300815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本件再開辯論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建字第113號
原 告 潤昱實業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牧
訴訟代理人 黃○翰律師
被 告 馥珅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○忠
訴訟代理人 施○章律師
複 代理人 謝○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↗定有明文。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
事項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二、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位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樓至5
樓鋼構工程之鋼構製造,並以過磅重計算實作實算,依其檢
附之請款單,鋼構製造工資之名稱有「柱」、「樑」、「樓
梯」、「拉桿」、「梯」,單價各為新臺幣(下同)4元或9
元,而兩造就「樑」、「樓梯」、「拉桿」、「梯」之各項
單價達成合致之證明為何?另出貨過磅單僅記載貨物淨重,
無法看出出貨之項目為何?故就原告完成之鋼構數量及價值
有欠明瞭之處,應命再開言詞辯論,另就原告完成之鋼構數
量及合理價值涉及工程專業,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
日內陳報3家鑑定機構,及待鑑定事項或問題,俾利法院審
酌原告已完成之鋼構之合理價值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唐振鐙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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