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549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顏○羣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 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引用聲請書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,否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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