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541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03高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工程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高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4513982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高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謝○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670,8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156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541號
原 告 高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謝○濠
上列原告與被告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670,8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156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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