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38080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聯
代 理 人 郭○慧
相 對 人 陳○霖
關 係 人 勝逸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洪健勝
關 係 人 陳宏偉
李翊禎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↗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○霖於民國(下同)113年4月17日
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其與關係人勝逸有限公司
對聲請人所負債務清償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,000,
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4月15
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之清償日期、利息利率、違
約金,經登記在案。嗣關係人勝逸有限公司於111年10月14
日邀同關係人陳宏偉、洪健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,
500,000元,於114年4月29日邀同關係人李翊禎、洪健勝及
相對人陳○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㈠2,500,000元㈡5,5
00,000元,其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
之約定計算,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
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債務人自114年12月起即未
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㈠600,438元㈡2,500,000元㈢5,500,0
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
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
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貸款契約書、授信明細查詢單、催告
函暨視為到期通知函、收件回執及戶籍址公司設立址招領逾
期退回信封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影本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
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15年4月16日、5月18日
橋院甯非欣115年度司拍字第113號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,
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
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合法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、關
係人有所陳述,從而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
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↗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
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本
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
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
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 土地: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楠梓 右昌 二 392 (空白) 276 107/1000 備註: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560 楠梓區右昌段二小段 392地號土地 集合住宅、 鋼筋混凝土造、 5層 3層:81.84 合計:81.84 全部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 00巷00○0號 備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