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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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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祥 代 理 人 盧○伶 債 務 人 陳國堂即洹宇企業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,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3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祥 代 理 人 盧○伶 債 務 人 陳國堂即洹宇企業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,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 率 (年息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9,493元 3.875% 自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2 593,654元 1.72% 自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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