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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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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債 務 人 王○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王○花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債權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 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債務人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115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一 債 務 人 王○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王○花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債權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 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 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,自民國107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15%計算之利息,債務人截至民國1 07年4月11日止,尚結欠新臺幣10,160元消費款、新臺幣759 元循環利息、新臺幣931元費用(含違約金),總計新臺幣11, 850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債權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定如聲 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10,160元 107年4月12日 清償日 15%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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