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6769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060761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所示利息及違約金部分,應予駁回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769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沈○斌
債 務 人 李○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約定利率計收
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↗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
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
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
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,且民法第389 條↗屬強制規定。經查,
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49,944元,債務人積欠5期
(即期付款2,081元×5=10,405元)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,又
債務人自第9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5年2月12日未依約付款
,則於第13期即期付款日115年6月12日遲付之價額方達全部
價金5分之1,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5年2月13日將債務人剩
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而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
計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洵屬無據。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
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及違約金部分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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