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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76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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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6769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所示利息及違約金部分,應予駁回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6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○斌 債 務 人 李○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約定利率計收 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 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 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,且民法第389 條屬強制規定。經查, 本件分期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)49,944元,債務人積欠5期 (即期付款2,081元×5=10,405元)始達買賣總價5分之1,又 債務人自第9期即期付款日為民國115年2月12日未依約付款 ,則於第13期即期付款日115年6月12日遲付之價額方達全部 價金5分之1,是債權人主張其得於115年2月13日將債務人剩 餘未繳之分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而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 計收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洵屬無據。從而債權人請求就全部 未付款項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及違約金部分,應予駁回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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