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6762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92856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6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 代 理 人 洪○茹 債 務 人 黃○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762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
代 理 人 洪○茹
債 務 人 黃○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期間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61,671元 自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7.24% 115年5月7日起至115年6月6日止 以本金8,336元按年利率0.724%計算 115年6月7日起至115年7月6日止 以本金16,722元按年利率0.724%計算 115年7月7日起至115年8月6日止 以本金25,158元按年利率0.724%計算 115年8月7日起至115年11月6日止 以本金761,671元按年利率0.724%計算 115年11月7日起至112年2月6日止 以本金761,671元按年利率1.448%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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