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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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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○斌 債 務 人 吳○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玖拾柒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吳○霈於民國108年03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115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○斌 債 務 人 吳○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玖拾柒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吳○霈於民國108年03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,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 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 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﹝下同﹞86,697元(含本金79,956元、利 息6,741元)及其中79,956元自民國115年05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鑒核,准予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人權益。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國 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74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956元 民國115年05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 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956元 民國115年05月13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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