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6732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李○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三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 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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