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黃○璽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參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六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 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73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黃○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參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
點六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
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3月19日
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.63%計算,債
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
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
款新臺幣10,3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