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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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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5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黃○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115年度司促字第67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黃○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04%計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新臺幣74,5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 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,併予陳明。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,實感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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