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38080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林○聯 代 理 人 郭○慧 債 務 人 陳○凱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參仟零玖拾貳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聯
代 理 人 郭○慧
債 務 人 陳○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參仟零玖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九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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