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朱○綾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6月14日 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43%計 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朱○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6月14日
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43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月)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87,1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4月11日
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.84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
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
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月)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
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69,68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
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
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
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
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違約金截止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民國) 001 387,156元 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.43% 自11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569,689元 自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5.84% 自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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