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5181160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胡○華 代 理 人 簡○晏 債 務 人 張佩婷(原名:張芯甯、張○茜、張子霈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, 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胡○華
代 理 人 簡○晏
債 務 人 張佩婷(原名:張芯甯、張○茜、張子霈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32,753元 3.51% 自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每月為一期)。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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