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018981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李○明 代 理 人 黃○漪 債 務 人 林○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 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六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伍萬玖仟 肆佰參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明
代 理 人 黃○漪
債 務 人 林○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
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
年九月二十六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伍萬玖仟
肆佰參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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