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司執字第39704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物之瑕疵擔保
宣判日期:2026-06-02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- 拆屋還地等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53575525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債權人等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等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9704號
債 權 人 吳○珍
債 權 人 陳○池
債 務 人 詹○因
債 務 人 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↗
兼法定代理 唐承
人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等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等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
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
不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
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
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等持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451號民事判決
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,聲請債務人詹○因應拆除坐落高雄市
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判決附圖編號B所示增建走廊
,債務人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↗應拆除如判決附圖A所示美
化棚架物(下稱系爭地上物),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於民國
114年9月10日到場指界確認系爭地上物範圍,因債務人等應
拆除之系爭地上物為部分建物及1至5樓外牆金屬棚架,有評
估是否影響結構安全及清運拆除廢料之必要。債權人等雖於
114年10月14日提出報價單,並陳明拆除不影響結構安全,
惟未有說明或釋明文件,另就拆除廢料無清運計畫,僅敘明
逕交由債務人處理等語,拆除計畫不完備,無法進行。本院
分別於114年12月12日及115年4月27日命債權人等於文到15
日內提出補正,上開通知分別於114年12月28日、115年5月1
5日寄存送達債權人陳○池,及於114年12月16日、115年5月
4日送達債權人吳○珍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債權人等無
正當理由迄未補正相關事項,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,依上開
規定,應駁回其等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↗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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