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富傑營造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等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富傑營造有限公司(統編:5462425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富傑營造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馬○堯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張惠玲
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陳○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劉○榮律師
陳○絹律師
複 代理人 葉○宏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
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6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
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
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5年6月2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
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惟上訴人逾期
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查詢簡答表及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則上訴人本件上訴
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↗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
告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邱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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