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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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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富傑營造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等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○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惠玲 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○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○榮律師 陳○絹律師 複 代理人 葉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6月2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惟上訴人逾期 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查詢簡答表及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則上訴人本件上訴 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 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秋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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