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205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訴字第20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1

聯聚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鄧○瑤 被 告 杜○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3號),本院於民 國11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被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為 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前某日,加入由真實姓 名、年籍不詳、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「(魔鬼符號)」、 「桂林仔」、「Mr.(星星符號)」等人所組成,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、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,擔 任負責向被害人收取款項之車手,渠等並透過Telegram「台 灣旅行團(飛機符號)」之群組互相聯繫。被告遂與暱稱「 (魔鬼符號)」、「桂林仔」、「Mr.(星星符號)」、該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、洗錢、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等犯意聯絡,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31日前某日, 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刊登投資廣告,復由原告點選通訊軟 體LINE之連結取得聯繫後,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「黃小微」之帳號向原告佯稱: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,致原 告陷於錯誤,陸續自113年7月16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之期間 ,以面交方式5次交付現金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,共遭詐 騙新臺幣(下同)236萬元,惟原告因懷疑受騙,遂主動報 警處理並配合警方偵辦。嗣被告接獲「(魔鬼符號)」之指 示,先列印「聯聚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」(下稱聯聚公司 )之識別證(記載「姓名:林文淇」、「職位:外務專員」 、「部門:外務部」等文字)及聯聚公司之存款憑證(經辦 人欄上有偽造之「林文淇」印文),復於上開存款憑證經辦 人欄偽簽「林文淇」之簽名後,於113年8月12日上午11時15 分許,前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興門市前, 配戴上開偽造職別證,佯為聯聚公司之外務專員,並將上開 偽造存款憑證出示予原告而行使之,被告向原告收款90萬元 時即當場為警逮捕而未遂。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36萬元,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被告則以:原告之前被騙236萬元的事情與我無關,我向原 告收取90萬元這次是當場為警查獲,僅構成未遂,原告並未 受有任何損害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四、本院之判斷: 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 人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侵權行 為之成立,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,亦即行 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,始能成立,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,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  ㈡原告主張被告加入詐欺集團並擔任收取款項車手之職務,且 有於113年8月12日上午11時15分許至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之統一超商新興門市前,出示其所偽造之存款憑證向原告取 款90萬元,原告亦配合警方到場,並在被告收款時被警方當 場逮捕等情,被告因此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504號判 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,處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 ,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查(本院卷第11至18頁),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該刑事卷宗核閱無誤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可 信為真實。  ㈢惟依刑案判決所認定之事實,被告係受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 ,於113年8月12日上午11時15分許至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之統一超商新興門市前,欲向原告收取90萬元之款項,而因 原告識破詐術配合警方處理,警方當場逮捕被告而詐欺未遂 ,並未認定原告自113年7月16日起至113年7月30日止之期間 ,以面交方式5次交付現金予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,共遭詐 騙236萬元乙節,與被告有關,且原告就此復未舉證說明其 遭詐騙之236萬元與被告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是自 難僅因被告確對原告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行 為,即遽予推論被告有參與前述詐騙原告236萬元之不法行 為,而應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就此部分損害對原告負賠償責 任。從而,原告主張被告應就詐欺集團詐騙236萬元之行為 ,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,即屬無據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236 萬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駁 回之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之證據,經本院審 酌後,認與判決結果並無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諭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聯聚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