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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78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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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補字第78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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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洪○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瞬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696,68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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