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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77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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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補字第77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4

禾聯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違約金等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廖○樺 訴訟代理人 張○維律師 王○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,761,1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60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廖○樺 訴訟代理人 張○維律師 王○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,761,1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60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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