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745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補字第74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04

萬能機電有限公司 - 給付工程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萬能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華 訴訟代理人 陳○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72,5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當事人欄位未列明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,請具狀補正。 三、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萬能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華 訴訟代理人 陳○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72,5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當事人欄位未列明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,請具狀補正。 三、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上開補正狀 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依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,以利送達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萬能機電有限公司 - 給付工程款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