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74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04萬能機電有限公司 - 給付工程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萬能機電有限公司(統編:5412651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萬能機電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黃○華 訴訟代理人 陳○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572,5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二、當事人欄位未列明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姓名,請具狀補正。 三、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745號
原 告 萬能機電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華
訴訟代理人 陳○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72,5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4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當事人欄位未列明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
姓名,請具狀補正。
三、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上開補正狀
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↗規定依被告人數
提出繕本或影本,以利送達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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