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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拍字第16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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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拍字第16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○琴 非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士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沈士傑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二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。 三、更正附表,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(依如後所示之附表 更正)。 四、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、實際借 款金額、未清償餘額等)。 五、更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○琴 非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士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沈士傑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二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。 三、更正附表,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(依如後所示之附表 更正)。 四、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、實際借 款金額、未清償餘額等)。 五、更正聲明為: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含土地 及建物)准予拍賣。 六、釋明請求新台幣(下同)6,360,000元如何計算而來? 應提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息期 間、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金額 ,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序檢 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 原本再計利息(民法第207條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係損 害賠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院62 台上字1394號判例)。3、信用卡、現金卡債務自104年 9月1日起,週年利率不得逾15%。4、利息、違約金均不 得逾本金年息16%(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)】。 七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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