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拍字第15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5181160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胡○華 非訟代理人 劉庭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士原、黃承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士原、黃承進之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勿省略)。 二、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 類不動產登記謄本。 三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金額、借款金額、事實理由、未清償金額等)。 四、請更正聲明為: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拍字第152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胡○華
非訟代理人 劉庭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士原、黃承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士原、黃承進之最新戶籍謄本
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
類不動產登記謄本。
三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
權金額、借款金額、事實理由、未清償金額等)。
四、請更正聲明為: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
拍賣。
五、更正附表(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)。
六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(下同)722,826元如何計算而來
?應提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息
期間、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金
額,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序
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
入原本再計利息(民法第207條↗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係
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院
62台上字1394號判例)。3、利息約定不得逾法定上限
週年利率16%(民法第205條↗)。4、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
息16%(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判決意旨、民法第252條↗
、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、102年台上1606號參照)
】。
七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整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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