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拍字第14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1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4455135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朱○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吳勇德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,500元。 二、請提出喬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與吳勇 德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 三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。 四、表明本票之提示日。 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拍字第144號
聲 請 人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朱○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吳勇德間請求
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,500元。
二、請提出喬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
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與吳勇
德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三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不動
產登記謄本。
四、表明本票之提示日。
五、催告函及回執(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、實際借
款金額、未清償餘額等)。
六、更正聲明為: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
賣。
七、更正附表(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)。
八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(下同)63,688,956元如何計算而
來?應提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
息期間、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
金額,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
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
滾入原本再計利息(民法第207條↗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
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
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)。3、信用卡、現金卡債務自1
04年9月1日起,週年利率不得逾15%。4、利息、違約金
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%(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
參照、民252條、最高109台上1031號、102台上1606號
)】。
九、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,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
,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切勿觸犯刑法詐欺、重利等相關
罪責,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。
十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