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拍字第125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拍字第12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蔣俊昌裁定就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核 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蔣俊昌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、 表明本票之提示日(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,系爭票據雖有「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」之記載,然僅免除提示之「舉證責任」 ,執票人仍應為「提示」)、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 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、催告函及回執( 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、實際借款金額、未清償餘額 等)、釋明請求新台幣(下同)2,200,000元如何計算而來 ?應提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息期間 、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金額,依據 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 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( 民法第207條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, 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)。3 、信用卡、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,週年利率不得逾1 5%。4、利息、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%(桃院107年訴 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】、更正附表,並提出完整正 確之附表(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),經本院民國11 5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 已於115年6月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 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謝明松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