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拍字第11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5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新鑫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276457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拍字第112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宜臻律師(即邱敏鐘之遺產管理人)拍
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,經核聲請人未釋明請求12,240
,000元如何計算而來?應提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
利息(載明計息期間、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
該項目、金額,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
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
滾入原本再計利息(民法第207條↗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係損
害賠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院62台上
字1394號判例)。3、信用卡、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
,週年利率不得逾15%。4、利息、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
16%(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】、提出催
告函及回執(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、實際借款金額
、未清償餘額等)、表明本票之提示日(依票據法第95條規
定,系爭票據雖有「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」之記載,然僅免除
提示之「舉證責任」,執票人仍應為「提示」)、更正聲明
為:相對人管理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
賣、提出擬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三份,不動產附表應與最新第
一類謄本登載相符、內容明確之不動產附表;聲請人有提出
正確附表之義務,聲請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
、自行核對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、面積、權利範圍;本裁定
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、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
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、提出法院所為選任蔡
宜臻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邱敏鐘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影本、提
出被繼承人邱敏鐘之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經本院
於民國115年5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
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↗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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