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3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合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242499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陳○龍 被 告 黃雁萍即拍拍印攝影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,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」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日(本 院收狀日)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其聲明為: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94,378元,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1612號
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龍
被 告 黃雁萍即拍拍印攝影工作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,應以原
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
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」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日(本
院收狀日)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其聲明為:被告
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94,378元,及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4.9954%計算之利息。則原告上開之聲明
,關於請求利息部分,應計算至本件起訴日(原支付命令聲請日
)前一日(即115年3月31日)之金額後,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
金額。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02,025元(計算式詳如附
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30元,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後,原告應再補繳7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594,378元) 1 利息 594,378元 114年12月28日 115年3月31日 (94/365) 4.9954% 7,646.59元 小計 7,646.59元 合計 602,02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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