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合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242499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抗告駁回。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
抗 告 人 楊○鈱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「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」,民
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定有明文;又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
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
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71萬元,並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
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33,507元,而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
達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,則依首揭規定,其抗告之
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扣除在途期間1日,算至同
年月12日,即告屆滿,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5日(本院收狀日
)始提起抗告,顯已逾期。故本件抗告,於法不合,應予駁
回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