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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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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

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抗告駁回。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26號 抗 告 人 楊○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,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 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「提起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」,民 事訴訟法第487條本文定有明文;又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 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  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71萬元,並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33,507元,而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 達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,則依首揭規定,其抗告之 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扣除在途期間1日,算至同 年月12日,即告屆滿,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5日(本院收狀日 )始提起抗告,顯已逾期。故本件抗告,於法不合,應予駁 回。 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 年  6   月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今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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