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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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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○明 非訟代理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柯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92,116元,及其中6 3,085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41,291元,及其中2 2,288元自民國115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○明 非訟代理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柯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92,116元,及其中6 3,085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41,291元,及其中2 2,288元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付150元之違約金;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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