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664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陳○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48,726元,及自民 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53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 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64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陳○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48,726元,及自民
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53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
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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