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促字第716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92856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716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許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0,733元,及如聲請 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促字第7164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
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
債 務 人 許○華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0,733元,及如聲請
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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