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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促字第698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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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促字第698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698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埈 債 務 人 王○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46,847元,及自民 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98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,200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698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埈 債 務 人 王○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46,847元,及自民 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.98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,200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法官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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