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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促字第698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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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促字第698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祥 非訟代理人 陳詩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金胎、於祐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與請求金額相符,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(須字體適中 、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)。 二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(下同)1,832,762元及11,150,83 8元如何計算而來?應提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 、利息(載明計息期間、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 ?及各該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6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祥 非訟代理人 陳詩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金胎、於祐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與請求金額相符,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(須字體適中 、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)。 二、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(下同)1,832,762元及11,150,83 8元如何計算而來?應提出債權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 、利息(載明計息期間、利率、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 ?及各該項目、金額,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 各項目、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 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(民法第207條)。2 、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 延利息(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)。3、信用卡 、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,週年利率不得逾15%( 銀行法47條之1參照)】。 三、催告函及回執(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、金額、催告還款金額等 )。 四、如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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