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促字第656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7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060761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6560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沈○斌 債 務 人 吳○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4,756元,及自民國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,暨按日依週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7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促字第6560號
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沈○斌
債 務 人 吳○軒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4,756元,及自民國
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
息,暨按日依週年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法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