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促字第592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59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賴○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1,997元,及自民國 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83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法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促字第592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賴○勳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91,997元,及自民國
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83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
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法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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