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補字第644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03羽春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- 給付承攬報酬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羽春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(統編:9377023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,350元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644號
原 告 羽春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蘇○斌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劉秀枝、游文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,350元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
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
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第6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原告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48,000
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
計算之利息等語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。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
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洪郁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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