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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6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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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補字第644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03

羽春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- 給付承攬報酬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,350元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羽春得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○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劉秀枝、游文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,350元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原告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48,000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 計算之利息等語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。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。爰定期 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郁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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