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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61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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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補字第614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04

標瀚烽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- 返還承攬報酬等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許○翎 訴訟代理人 林○鴻律師 連○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標瀚烽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 411,3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,1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許○翎 訴訟代理人 林○鴻律師 連○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標瀚烽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 411,3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,1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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