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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竹簡字第19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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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竹簡字第19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8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190號 原 告 李○雄 被 告 黃○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5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)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8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,於民國114年3月11日,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之網路郵局帳 號及密碼,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提供予某詐騙集 團成員暱稱「Jason(建銘)之人,並獲取新臺幣(下同)1 3,000元之報酬。嗣該詐騙集團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,向原告施以假親友詐欺之方式,致原告陷於錯誤 ,於113年3月18日9時58分許,匯款458,000元至系爭帳戶, 致原告受有損害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58號刑事判 決,認定被告因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,致 原告遭詐騙受有損害,而犯幫助一般洗錢罪、幫助詐欺取財 罪,判處有罪確定,且被告於該刑事案件中自白犯罪,被告 就本件既未提出書狀為何陳述及主張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。 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;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 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加 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,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 部,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,以達其目的者,仍不失為共同 侵權行為人,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,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。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使用,容任該詐 騙集團成員持之作為詐騙原告之犯罪工具,造成原告損失45 8,000元,可見被告給予詐騙集團詐騙之助力,促成詐騙集 團成功騙得原告財物,依上開說明,被告視為共同侵權行為 人,對於原告所受損害,自應負賠償責任。因此,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其458,000元,即屬有據。 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 任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 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,仍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 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 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 權,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請求被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亦屬可採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458,000元,及自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 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 日 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欣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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