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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竹小字第2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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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竹小字第25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,641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
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小字第255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○龍 訴訟代理人 吳○漢 被 告 陳○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,641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 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 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      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 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 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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