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拍賣抵押物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953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110號
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
相 對 人 林○蘭
關 係 人 徐大衛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
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↗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林○蘭於民國109(下同)年4月15
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及債務人即關
係人徐大衛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,分別設定新台幣(下
同)1,040,000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1,370,000元
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9年4月13
日,債務清償日期、利息(率)、違約金等均依照各個債務契
約所約定,經登記在案。嗣債務人即關係人徐大衛於109年4
月14日邀同相對人林○蘭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,000,000
元,借款期限自109年4月17日起至119年4月17日止。詎債務
人自115年4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經聲請人多次催索
,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,依貸款約定書第20條加速條款及額
度控管之特別約定事項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現負
債本金895,052元及如約據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已屆清償
期而未受清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
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房屋抵押
借款借據暨約定書、動撥申請書、消金資訊查詢、帳戶還款
明細查詢、南港郵局存證信函第21077號暨掛號郵件收件回
執(以上均為影本)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
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15年5月18日新院瑞民祐
115司拍110字第20312號函,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得於10日
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已分別於11
5年5月22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,惟迄未見相對人及
關係人有所陳述,從而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
物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↗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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