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525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70590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5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董○斌 債 務 人 邱○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,83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邱○惠於民國109年0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257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董○斌
債 務 人 邱○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,83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邱○惠於民國109年0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
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
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
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
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
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
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
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
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84,837元
(含本金77,222元、利息7,615元)及其中77,222元自民國1
15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。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 鑒核,准予對相對
人等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525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22元 邱○惠 民國115年05月16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22元 邱○惠 民國115年05月16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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