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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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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僑 債 務 人 張○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,155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8計算之利息,暨按逾 期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,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 ,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3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僑 債 務 人 張○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,155元,及自民國115年1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8計算之利息,暨按逾 期第1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,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 ,逾期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,每次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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