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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51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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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5184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 債 務 人 許○菖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,48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許○菖於110年01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 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 債 務 人 許○菖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6,48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許○菖於110年01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 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 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 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 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 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184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0629元 許○菖 自民國115年02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25851元 許○菖 自民國115年0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.32%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5851元 許○菖 自民國15年0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。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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