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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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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 債 務 人 鄧○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,166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14,940元整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鄧○銪於107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8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 債 務 人 鄧○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,166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14,940元整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鄧○銪於107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 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㈡債務人迄113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7,166元整未為清償(消費 款14,940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026元整及違約金1,200元整 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4,940元自113年3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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