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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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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 債 務 人 莊○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,804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161,372元整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莊○展於110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,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 債 務 人 莊○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,804元,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161,372元整自民國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莊○展於110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 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 ㈡債務人迄115年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6,804元整未為清償(消 費款96,908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64,464元整、已 到期之利息4,732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61,372元自11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在監所,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 債務人在監所,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 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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