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傅○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7,019元,及自民國114年1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5計算之利息,暨自 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,另按約定利率二成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...」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傅○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7,019元,及自民國114年12
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5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
率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,另按約定利率二成
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一、債權人收到本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,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兩造當事人嗣後如需遞狀,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無需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址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本
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,以
利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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