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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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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2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傅○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7,019元,及自民國114年1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5計算之利息,暨自 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,另按約定利率二成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...

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0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傅○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7,019元,及自民國114年12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5計算之利息,暨自 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 率一成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,另按約定利率二成 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、債權人收到本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,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兩造當事人嗣後如需遞狀,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無需 另行聲請。 四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址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本 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。 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不得省略),以 利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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